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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以農輔字第1090023907A號公告廢止,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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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因經濟部業會銜本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文化部、財政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9年4月10日公告訂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新規定),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休閒農場禮券契約屆時將依新規定辦理,屬同一事項已訂有新法規,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旨揭事項(下稱舊規定),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二、有關新舊規定適用之原則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9年6月12日「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法制事宜研商會議結論,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於109年4月10日前買受之禮券,適用舊規定。
(二)消費者於110年1月1日起購買之禮券,應適用新規定,且依新規定貳、應記載事項四、退還禮券之手續費,不得逾退還金額百分之三。
(三)業者自願自公告日(109年4月10日)起適用新規定者,因舊規定並未規範收取手續費事宜,爰依契約內容,如不收取手續費,仍應注意不得收取。如有收取手續費,則須注意退還現行禮券收取之手續費用不得超過新規定所定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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