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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四,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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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16條及第24條附表2之4,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以農金字第1125085128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112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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