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辦理「財政部委託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訓練及考試作業須知」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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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下稱發證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二、因應已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者,得藉由回訓課程,瞭解促參法相關規定之修正內容及汲取促參案實務推動經驗,爰訂定代訓機關(構)得辦理回訓班相關規定。
三、自即日起,貴機關(構)依發證管理辦法第7條擬訂訓練計畫,應依本須知辦理。本須知訂頒前,業經本部核定之訓練計畫,請依原計畫賡續辦理。
四、本須知登載於本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http://ppp.mof.gov.tw),路徑:首頁/促參法令/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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