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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宜蘭縣及花蓮縣為辦理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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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宜蘭縣、花蓮縣全縣:本辦法第六條附表-壹、農產業全品項。

(二)花蓮縣花蓮市、鳳林鎮、玉里鎮、新城鄉、吉安鄉、壽豐鄉、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富里鄉、萬榮鄉、卓溪鄉:本田中後期稻米。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11月3日起至11月15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宜蘭縣及花蓮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本田中後期稻米同期作已領取幼稻-本田初期現金救助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救助。

(四)農產業全品項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如附表1),本田中後期稻米救助額度為每公頃新臺幣1萬8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並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3-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附件
農業部公告宜蘭縣及花蓮縣為辦理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pdf
附表1-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pdf
附表2-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pdf
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odt
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pdf
附件2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odt
附件2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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