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業經環境部於114年3月19日以環部氣字第1149102437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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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為鼓勵業者自願揭露產品碳足跡,以供民眾選購參考,帶動低碳生產,促進溫室氣體減量,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7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本辦法,就完善碳足跡量化及揭露、標籤使用及標示,規範其申請、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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