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花蓮縣鳳林鎮為辦理西瓜等農作物114年樺加沙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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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鳳林鎮中原段及中心埔段之河川公地:西瓜。
(二)鳳林鎮中原段及中心埔段:南瓜。
(三)鳳林鎮中原段: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
二、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規定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西瓜(果樹一):每公頃6萬2,000元。
(二)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三)南瓜(蔬菜三):每公頃4萬7,000元。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鳳林鎮公所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11月10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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