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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公告內政部於115年3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1527號令訂定發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4項但書規定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使用補償費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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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4項但書規定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使用補償費之解釋令,業經本部於115年3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1527號令訂定發布,如需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附件
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4項但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