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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行政院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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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行政院文宣

為促進下世代關鍵產業與技術持續深耕臺灣,政府爰推動「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從112年起至118年止,對在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一定條件者,提供高額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

 附件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行政院文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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