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


首頁 > 政府資訊公開 > 政府資訊公開 > 解釋法令

解釋法令

瀏覽次數:2512次

連結至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民眾為參與制定公共政策、監督政府施政作為或是從事各項經濟活動,都有賴大量且正確之資訊,而政府正是各項資訊的最大擁有者,政府資訊公開成為當前重要施政目標,完善的公報制度正是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的首要條件 。

民國 93年以前,我國公報發行屬各機關自行辦理業務,但各機關公報發行方式不一,頻率互異,內容形制不盡相同,資訊刊載多有重複,民眾取得管道仍欠暢通,無法與美國、英國及日本等國家統一發行的制度相比擬 。

為解決前述體制所帶給人民及業者查檢取用不便之困擾,行政院游前院長於第 2802次院會審查「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時,指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規劃健全公報制度。行政院研考會銜命規劃「政府公報 制度推動方案」,並協同行政院新聞局擬具「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設置要點」,依據前開要點於93年3月30日成立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以下簡稱編印中心), 幕僚作業主辦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93年7月28日起改為行政院研考會 。

編印中心設督導小組,由院長指定行政院研考會副首長 1人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9人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兼。編印中心並依任務分工,分為形制規範(本院法規會主辦)及編印發行、網路平台、綜合計畫(行政院研考會主辦)等4組,各組依規劃進程全力推動行政院公報新制度 。

資料來源: 政府公報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