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於115年6月30日公告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5項、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之天氣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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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災害性天氣參數,依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本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災損天氣參數,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具有種植或養殖客觀證明文件者,得免勘查;無種植或養殖客觀證明文件者,應抽樣勘查,且免再確認損失率是否達20%。
二、旨揭適用天氣參數之天氣資料,以貴府函報本部相關產業機關之氣象站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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