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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檢送「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申請書」、「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勘查紀錄表」及「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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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條第4項授權本部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該證明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二、依上開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授權規定,本部會銜內政部以110年8 月12 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5730 號、台內地字第11002644730號令訂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為利後續實務執行,爰訂定旨揭書表格式;另隨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流程圖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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