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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花蓮縣為辦理112年海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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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花蓮縣為辦理112年海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花蓮縣(全縣)之大豆、食用玉米及新城鄉之落花生、大芥菜。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2年9月6日至9月15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花蓮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大豆每公頃2萬8千元;落花生每公頃3萬元;大芥菜每公頃2萬9千元;食用玉米每公頃4萬1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29%)。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2-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六)請花蓮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轄內鄉(鎮、市)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附件
農業部公告花蓮縣為辦理112年海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pdf
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odt
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pdf
附件2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odt
附件2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pdf
附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雜糧、蔬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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